手机:139969236555
电话:010-8888999
邮箱:3543453mail@mail.com
地址: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
发布时间:2024-12-17 点此:11次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九条:“ 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
上一篇:酒后驾驶事故负全责吗
下一篇: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适用情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