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郜永红律师,男,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,云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,曾在铁路、电力、粮食、社区等部门工作过,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,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子,如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盗窃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郜永红律师
手机号码:15912812468
邮箱地址:172920776@qq.com
执业证号:15301201010557796
执业律所: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云南省开远市灵泉东路开远一中下面约200米公交车站旁
导读:非法集资犯罪的七种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;集资诈骗罪;欺诈发行股票、债券罪;擅自发行股票、债券罪;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;非法经营罪;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。
非法集资犯罪的七种罪名如下:
1.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。
2.集资诈骗罪
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,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。
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、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、企业债券,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、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、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“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”。构成犯罪的,以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。
4.非法经营罪
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欺诈发行股票、债券罪,是指在招股说明书、认股书、公司、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,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、企业债券,数额巨大、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
6.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
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,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实施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。
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,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擅自设立商业银行、证券交易所、期货交易所、证券公司、期货经纪公司、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。
行为人非法集资可以按照非法集资罪的规定进行处罚。提醒您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非法集资罪立案条件如下:
1.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;
2.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;
3.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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